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之家

总会章程

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章程(2015版)

2023-10-11 08:13: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本会定名为“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其英译名为“HuBeiUniversity of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UMA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曾经在湖北医药学院及其前身、原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和原十堰市卫生学校工作和学习校友自愿组合而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综合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密切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以及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医学人才培养、医学研究、医疗服务、校园基本建设等各个方面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本会设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湖北医药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支持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二)组织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促进医学人才培养、医学研究、医疗服务、办学基本条件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实现湖北医药大学梦,共创名校;

(三)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征集资料、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

(四)编辑出版《湖北医药学院校友通讯》和《湖北医药学院校友名录》;

(五)接受校友捐赠,以资助母校贫困生求学;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一)凡曾在湖北医药学院及其前身、原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和原十堰市卫生学校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继续教育生、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湖北医药学院及其前身、原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和原十堰市卫生学校任职、任教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意愿;

(二)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或通过校友网注册本人信息,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湖北医药学院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与校友会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公布于校友网上。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开展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8日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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