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之家

总会章程

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2023-10-11 08:22:2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友捐赠管理,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教育厅有关社团组织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符合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章程规定的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各地校友分会以及在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四条 校友会办公室负责校友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地方校友分会开展校友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校友捐赠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校友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每年向校友会理事会书面汇报捐赠使用情况;

(四)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捐赠项目、方式、受理程序和鸣谢

第五条 校友会设立的捐赠项目:

(一)校友基金;

(二)捐建或认捐校园基础设施;

(三)捐赠或认捐校园景树景石等;

(四)捐资捐物资助在校贫困学子;

(五)捐赠教学科研设备、仪器、软件、图书资料等;

(六)捐助学校各专项事业发展,如校友网、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

(七)捐助重大会议、校庆纪念活动等;

(八)捐赠校园交通工具等;

(九)对本校教育和人才培养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六条 捐赠方式:

(一)个人捐赠。捐赠以校友个人名义进行。

(二)单位捐赠。捐赠以年级、班级、工作单位或地方校友分会的名义进行。

(三)在线捐赠。点击湖北医药学院校友网在线捐赠通过银行转帐至校友会帐户。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学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二)捐赠人直接将捐赠财物送至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办公室,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情况登记表》,签署《捐赠协议书》。

(三)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寄汇至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办公室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情况登记表》,签署《捐赠协议书》(可从湖北医药学院校友网下载)。汇款时请工整书写捐赠人姓名、联系方式和详细通讯地址。

(四)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委托湖北医药学院计划财务处或资产装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物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根据捐赠者的要求,需要开具票据的,计财处根据《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情况登记表》、《捐赠协议书》,按金额开具财务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

(五)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校友网向捐赠人公示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办公室派员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地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对于捐建或认捐的校园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书面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或认捐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或认捐项目确认书。对于捐建或认捐的工程项目,集体超过捐建或认捐的工程项目总价50%及以上,个人超过捐建或认捐的工程项目总价30%及以上,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以作留念;捐赠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捐建或认捐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单位或个人)冠名。

第八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鸣谢:

(一)向所有捐赠个人、班级、单位发放荣誉证书,并将在湖北医药学院校友网或《湖北医药学院校友通讯》刊物或“校友捐赠墙”上公布鸣谢并造册存放学校档案室永久留念。

(二)单位、团体捐赠者

1、捐资2000元人民币以上者,将在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墙”上刻名留念;

2、捐资1万元及以上者可认捐景树、景石,凡认捐景树、景石者将刻字石留念;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道路等达到造价50%及以上者,可以单位或团体名称命名;

3、捐资3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4、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6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三)个人捐赠者

1、捐资500元人民币以上者,赠予《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荣誉证书》,在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校友捐赠墙”上刻名留念;

2、捐资1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30%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四)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校友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五)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三章捐赠资金和实物的管理

第九条 校友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学校计财处校友会专用账户,由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统一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和省民政厅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条对校友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十一条对校友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等),须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校友捐赠情况登记表》,由学校资产装备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对校友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者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校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捐赠者报送相关材料。校友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友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学校审查备案。校友捐赠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除指定专门项目、专门用途外的校友捐赠资金和实物按学校规定主要用于:

(一)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

(二)奖励在校优秀学生;

(三)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四)弥补校友会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遵守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湖北医药学院校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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